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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文化征文选登73:精准回访教育 促“有错”变“有为”

发布时间:2023-06-12 09:13:05浏览:589

作者: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部主任  邢立杰

踏上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醒,“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近年来总局各级纪检机关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批犯错误的干部被给予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绝大多数违纪干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摆正位置、直面问题,以“涅槃重生”的新姿态重新投入工作生活。但也有一部分受处分干部思想上有包袱,出现了轻则得过且过,重则破罐破摔的情况。对这类人员进行严管和厚爱,作为特殊工作对象予以重点关注,既是各级党委工作做实做细的内在要求,也是消除党内消极因素的现实需要。

回访教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处理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成功经验,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客观需要,是连接党、社会、家庭的有益桥梁,是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广大党员干部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力度和温度落脚点。

一、准确把握受处分干部的心理特征

如何开展回访教育,对受处分人员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使其督促干部“有错”变“有为”,是当前党的建设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心理特征,才能扎实有效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一是抵触处分。存有抵触心理的党员干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自己出发点是好的,在工作中即使违纪,也完全是为单位着想,组织不应该处分自己;另一种是对错误认识不够深刻,知道自己触犯了党纪国法,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并不严重,组织量纪过严、处分过重。

二是后悔心理。存有后悔心理的党员干部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知罪悔罪的后悔心理。这类党员被处分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处理,这种是真正意义上的后悔 。另一种是心存懊恼的后悔心理,这类党员认为自己不该因为一点小利益去违规违纪,使自己的钱财受损、断送前途。还有一种是不知悔改的后悔心理,有这种心理的党员不会反思问题,而是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不够周全被处分而感到“百密一疏”。

三是自暴自弃。党员受到处分以后,按照规定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影响的不仅是自己的仕途,还有自己的声誉 ,有的从领导岗位上下来,心理落差比较大,觉得脸上有“疤”不敢见人,组织肯定也不会相信自己了,更不会得到提拔重用,在领导号召和提倡的某些做法时,他们也总爱从反面理解,于是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消极应对工作。

四是瞻前顾后。这种党员干部在被处理后,有时觉得自己比谁也不差,对谁都不服气,有时觉得自己身上有“污点”,什么都不如别人。有时想努力工作改正错误,又怕党组织不相信自己不给自己改正错误作出贡献的机会,怕其他同志看不起自己、嘲笑自己。

通过梳理以上几种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理特征,可以看出,党员干部受处分后,除表现出知罪悔罪的后悔心理外,其他几种心理特征都较为消极被动。因此,让这些人正视问题、汲取教训,使其重拾信心、轻装上阵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开展回访教育要贯彻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我们党正确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的科学态度和有效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

纪检干部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做好监督执纪落实到具体工作要求上,把教育、挽救和帮助党员干部作为抓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工作实践,扎实高效地开展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发挥监督执纪的治本功能,帮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让受处分人员通过回访教育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实现政治 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注重靶向回访,帮助“落雁”归队

受处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性格特点、现实表现等不尽相同。只有坚持因人因事施策,紧扣矛盾点,注重复盘总结,才能真正实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

要把回访教育和问题性质相结合。定期梳理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回访前,应充分掌握受处分人员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等情况,量身定制回访计划和谈话提纲。对受到重处分人员应深入了解他们的认错改错态度以及对处分的反馈意见等,对受到轻处分的人员应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表明帮扶性质、体现组织关怀。

要把回访教育和处分执行相结合。既要访涉案单位整改实况,一并检查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奖金扣取、考核评定、处分宣布等执行情况,维护处分执行的严肃性,也要充分听取回访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领导同事及其本人意见,全面掌握回访对象相关错误整改情况,抓住回访对象纪法“盲点”,有针对性地讲解党纪条款、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纪律红线,增强回访对象规矩意识,推动回访教育成为以案促改的有效载体。

要把回访教育和家教家风建设相结合。在征得受处分人员本人同意后,通过走访其家庭成员,讲政策讲关怀,听取受处分党员干部合理诉求,解决工作生活中实际困难,帮助其赢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让家人成为受处分人员进步的动力,传承中华文化中优良家教家风,缓解其家庭压力,推动受处分人员在今后生活工作中自省、自警、自励、自重,不为虚名所累,不为私利所惑。

四、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回访成效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开展回访教育过程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发展眼光正确看待受处分人员,科学地对被回访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要把回访结果与选拔考核相结合。回访结果要综合考量受处分人员认识错误是否深刻、改正错误是否彻底、工作表现是否良好,并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对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工作能力强、做出突出成绩、群众反映较好,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干部,在重新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对有惰性思想、整改成效差的及时纠正偏差,视情况进行提醒并督促其全面整改。

要把回访结果与政治生态分析相结合,通过开展走访谈话,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情况,与发案单位一起分析发案原因,调研掌握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权力运行机制、政治生态建设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依纪依规进行处置,统筹推动日常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把回访结果与同制度建设相结合。从回访教育的小切口入手,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跟进关键人、关键事的监督,帮助查找管理漏洞、制度空隙,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运行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用心用情用力,把回访教育做到受处分人员的心坎上,既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爱有温度,也进一步营造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真正“遵规守纪、诚明守信、清廉守正”的廉洁理念扎根心灵,“跌倒的干部”放下包袱重新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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